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

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润娥。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0民终2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10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青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执行助理李审非
书记员  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