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三村34栋3单元5楼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3117R。
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船山公园后园林处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8917T。
法定代表人:彭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4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临控等强制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较低,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297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848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1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科
审判员 钱 莉
审判员 游华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