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8171959。
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8917T。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609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记录、无车辆所有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5000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恢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