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779号
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三村34栋3单元5楼3户,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7590503117R。
法定代表人:万斌,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墅,男,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船山公园后园林处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何伟,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凤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琴
书记员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