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29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三村34栋3单元5楼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3117R。
法定代表人:万斌,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船山公园后园林处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8917T。
关于重庆鼎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房产、车辆,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可用余额。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申报表》载明的内容,被执行人有债权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但案件已终本,且债务人已经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人遂宁市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7455元及诉讼费;应向本院支付执行执行费50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2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文
审 判 员 杨文胜
审 判 员 金 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郝白冰
书 记 员 贺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