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3069号
原告:丁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双河镇丁坪村二组18号,自由职业,系丁建新之子)。
原告:***,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农民,系丁建新之妻)。
被告: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9532329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29号尚城国际1栋1单元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3273184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丁某、***与被告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寇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余亚龙
书记员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