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3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恒宇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二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侵权行为地为武汉市青山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故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恒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