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2749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皓,湖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中恒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