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20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5年7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梅江乡。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奥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11.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3万元,还剩8.6万元未给付。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公安部、国土部门查询,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渝0120执恢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