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1执1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6784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xxx。
法定代表人:王海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佳燕、郑国焘,系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0633.1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并委托户籍地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已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浙江棋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待工资到账时本案依法处置。截至2023年1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050633.18元及利息。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叶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