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734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杭琪,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婷,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143-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67841。
法定代表人:王海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锋,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施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