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143-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67841。
法定代表人:王海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燕,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焘,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2)浙1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发送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审查后准予其缓交至二审开庭审理(谈话)前并依法通知了上诉人,现上诉人在缓交期限满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沛
审判员金红萍
审判员王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