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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1执1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6784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143-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国焘,浙江汇时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丽水金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PWB1F,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沙溪村仁宅2号。
法定代表人:王钢。
被执行人:张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金瓯置业有限公司、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丽水金瓯置业有限公司、张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8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丽水金瓯置业有限公司、张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丽水金瓯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张力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已申报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力名下车牌号×××的机动车,该机动车系莲都区人民法院首冻,本院已发函待参与分配。另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力与他人共有的证载地址为XXX的不动产,本案分配得执行款90962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09626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力的银行存款1075.46元,用于扣缴执行费。截至2022年12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09626元,未执行到位1370374元及利息。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丽水金瓯置业有限公司、张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保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叶俊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