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102执59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XX田县,组织机构代码:1484567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英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景民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805648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英得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157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丽景民族工业园东九路西侧、南八路北侧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575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