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安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10220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75515A,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鑫,系辽宁华远律师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43936R,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安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00元,减半收取524.00元,由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华
审 判 员  朱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朱婉姝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