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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立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峨边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立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青城,经理。
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冷向阳,经理。
第三人国电大渡河沙坪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峨边县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刘金焕,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立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电大渡河沙坪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9.00元,减半收取3690.00元,由原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桂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