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296号
原告:***,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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