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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自流民初字第2706号 原告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698.50元,由原告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2,397.00元,应退8,698.5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