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1674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天泉路宏宇花苑B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34552596。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