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1674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榕山镇天泉路宏宇花苑B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34552596。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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