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洲建材有限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7执2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锦绣江南四期3栋1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377X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天泉路宏宇花苑B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345525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33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488003.5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榕山分理处2218××××1113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人民币5865000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4861864.2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被执行人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账户冻结款项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尚在审理阶段,故暂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需等待执行异议结果后再行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