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2民初30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勇,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占良,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顺成水利水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804X8。
法定代表人:答养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顺成水利水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受疫情影响,无法调取本案相关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3.72元,减半收取计4041.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