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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138号
原告:王建新,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群,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2976931。
法定代表人:杨珍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达,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新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正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对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6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6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
审判员朱梦杰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