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55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珍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尤良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跃强,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明珠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