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1222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勋,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章琴,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圃,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珍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2976931。
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大德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达,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华明,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曾章琴、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6.00元,减半收取计3,4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淑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灿灿
书 记 员 刘馨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