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2316号
原告:***,女,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杰,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杨珍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2元,减半收取计5636元,财产保全费4256元,共计989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振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崔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