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2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三组)。
法定代表人:**美。
委托代理人:***,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昌盛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9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熙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 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