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41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三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藤井智明。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上海新晃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108,340.50元等。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伟慧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