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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58号三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模具博览城14号楼三层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255262854。
法定代表人:王一平。
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建筑装饰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53982301。
法定代表人:黄明桦。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泰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泰园林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5308384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4725元、申请执行费53941.92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68号、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68-1号、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68号-2号、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68号地下室的房产,该房产由路桥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将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本院已发函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对申请人所承包的景观绿化单独进行评估。
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区新天地华庭地下室B102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申请人对在5274452元工程款内对其所承包的施工工程(即**会所内,也即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68号、268-1号、268-2号及268号地下室的房地产中的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判决书已经载明该景观绿化工程的造价已远远超过该数字,且绿化存在增值的可能,故本院认为待中级法院处置了该上述不动产后受偿不足的情况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新天地华庭地下室B102。
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他地区的房产,已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路桥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给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路桥人民法院、椒江人民法院、杭州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别克牌、×××的幻影牌、×××的帕萨特牌、×××的奥迪牌、×××的丰田牌、×××的东风日产牌、×××的揽胜牌、×××的帕萨特牌机动车共八辆,该车辆由路桥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将依法处置,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截止目前,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有6件执行案件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泰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执行裁定、参与分配函、调查笔录、约谈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锦泰园林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可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