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湾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733094007。
法定代表人:吴家龙,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778N。
法定代表人:唐绪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顺荣胜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67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5267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9.5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9元、申请执行费37667元。
由于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9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