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湾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57330940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778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胜商砼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67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5267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9.5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9元、申请执行费37667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故应对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