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晋兴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晋兴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初544号
原告:浙江晋兴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
负责人:***,该分行经理。
原告浙江晋兴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吕伟东
审判员俞灵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