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2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索特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074U。
法定代表人:易良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祥,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州兴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本院减半收取87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洪武
审 判 员 刘 康
审 判 员 柯 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俊颖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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