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1212号
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268X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羊树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元,由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