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06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荚雄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羊树林。
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0000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单》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敬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