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荚雄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羊树林。
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2月25日,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已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敬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