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06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荚雄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羊树林。

原告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皖1802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25日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敬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