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桐庐宝之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752号
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268X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羊树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庐宝之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RN577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杭州桐庐经济开发区兴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劲。
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宝之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杭州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艳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