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3执4617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3民初1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67万元并支付利息45.49万元(以26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另,负担案件执行费336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乡市××街道××道××号【桐国用(2009)第15710】和1753号、1755号【桐国用(2008)第17922、17921、17921、17924、17923、17920】土地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乡市××街道××道××号××号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乡市××街道××道××号房屋【权证号××】,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乡市××街道××道××号房屋【权证号××、00144218】,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乡市××街道××道××号房屋【权证号××】,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无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4月6日,本案执行到标的0元,执行费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4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少杰
书记员 樊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