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荣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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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破申9号



申请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中兴南路物流仓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708455XB。




法定代表人:朱克非。




被申请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新生妙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6481Y。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院物流园区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厦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新厦建设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破产异议通知等文书,新厦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新厦建设公司于1995年12月21日经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118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锦荣,公司董事长。公司曾用名嘉兴新厦建设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分别为黄锦荣,占股58.05513%,认缴出资2971.2615万元;周立峰、陈俊杰、沈新民均占股5%,认缴出资255.9万元;沈小英占股2%,认缴出资102.36万元;徐建国、许小江、赵建荣、郑明海、庄建华、朱建良、周海根、费建强、钟根全、姚建祥、邵荣根、蒋忠礼、金长年、冯江明、沈绍忠、陆新祥、黄锦浩、沈子兴、沈雪堂、计建清均占股1%,认缴出资51.18万元;周伟、杨青江、沈锦良、朱利根、张丽英均占股0.60858%,认缴出资31.147万元;杨建国、彭文兵、何晓燕均占股0.5%,认缴出资25.59万元;张晔磊占股0.40198%,认缴出资20.5735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一级施工、建筑装潢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打桩、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建筑材料批发、PVC塑料窗的加工等。




申请人濮院物流园区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厦建设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浙0483民初10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厦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濮院物流园区公司借款本金26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6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濮院物流园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申请人新厦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但被申请人新厦建设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执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20)浙0483执461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新厦建设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同时以新厦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26件,合计申请执行标的123549714.50元,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新厦建设公司系濮院物流园区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新厦建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查证,新厦建设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新厦建设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钟一鸣


审判员吕佳瑜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