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3662号
原告:丁宗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39号电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向红兵,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宗万与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向红兵、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宗万撤回对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向红兵、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宗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