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丁宗万与向红兵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3662号
原告:丁宗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39号电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向红兵,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宗万与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向红兵、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宗万撤回对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向红兵、第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宗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