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5民初843号
原告*治兵,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39号电力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治兵与被告**、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治兵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治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准予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