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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609号 原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84229208Q。 法定代表人:李坤,执行董事。 被告:云阳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F2FC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