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609号
原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84229208Q。
法定代表人:李坤,执行董事。
被告:云阳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F2FC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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