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梁建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2019)渝0235民初5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元,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