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某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余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5YE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梁建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2019)渝0235民初5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元,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