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惠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24栋S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49908。
法定代表人:刘渝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百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52455J。
法定代表人:李永革,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后,**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同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渝红一审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向**公司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后,再次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渝红,向**公司核实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情况,其明确表示已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胡玉婷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