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364号
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52455J。
法定代表人:李永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众联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众联齿轮**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61205N。
法定代表人:夏泽雨。
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众联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