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318号
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百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52455J。
法定代表人:李永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61657。
法定代表人:刘华。
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