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华亿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318号

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百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52455J。

法定代表人:李永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敦高,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61657。

法定代表人:刘华。

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亿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