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712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52455J。
被执行人:河北立格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5851564W。
本院在执行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立格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公积、社保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经依法轮候冻结,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6、本院已委托异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点及营业地点,未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联系方式。经再次司法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合安
审 判 员 熊海东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佳林
书 记 员 黄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