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百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革。
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北京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9)川011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3063723.00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若干,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3063723.0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胡栋梁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逸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