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卢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卢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30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卢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卢山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0402Q。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259Y。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总经理。
关于重庆市卢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渝0105民初9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工程款7606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50.87元,暂计80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30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毕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