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冉彦贵与重庆市万州区佳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5920号
原告:冉彦贵,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1385R。
法定代表人:罗刚。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佳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915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145166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冉彦贵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佳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冉彦贵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佳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彦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彦贵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佳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计2361.5元,由原告冉彦贵负担。
审判员沈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